杭锦旗信访局邀您学习《信访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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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NO.2 信访方式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NO.3 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NO.4 哪些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反映?

 

答:以下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提出:

1)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NO.5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是哪些?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NO.6 信访人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信访人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逐级到各级党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2)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3)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不得群体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拉标语、呼口号、静坐和拦截公务车辆的通行。

 

NO.7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NO.8 国家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多少?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O.9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NO.10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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