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新闻访谈

来源:国家信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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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新闻访谈

时间:

2019-04-11

嘉宾:

郭宝琴 自治区信访局法规处(复查复核处)处长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前不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自治区信访局法规处(复查复核处)处长郭宝琴,为我们在线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郭处长,欢迎您!

  宾: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复查复核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纠错机制,也是对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行政机关要再给信访人表达意愿的机会。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政府在维护信访人权利方面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下面有请您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现实意义向广大网民朋友们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宾: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后,自治区第一时间按照条例中关于复查复核工作的要求,在自治区层面成立了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工作规程。此后十余年,自治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基本都是遵循工作规程来开展的,应该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靠十多年前的规程是无法完全解决的。你比如受理范围过宽的问题。有些本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的解决的事项,错误进入了信访程序,处理意见出具后,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由于不在职能范围内,复查复核机关无法进行复查复核。再比如复查复核事项管辖层级的问题。在以前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提级答复、越级答复、相互推诿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复查复核的公正性问题。过去没有具体的规定,存在复查复核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们感到,有必要从自治区层面出台一个文件,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更好地指导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复查复核办法,可以说适逢其时、意义重大。《办法》的出台,不仅可以使信访群众在申请复查复核时有指导,也使复查复核机关工作起来有依据,真正做到了双向规范、各取所需。

主持人:请问《办法》中对复查复核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具体哪些信访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宾: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复查复核的概念,在《办法》第二条对复查和复核的概念分别作了规定,即: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复核,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也就是说,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表达诉求,并且这个诉求确实属于信访途径受理范围的,可以通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证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复查复核不予受理的范围,总共有七条,一是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三是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四是信访事项正在处理、复查复核中的;五是超出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的;六是《信访条例》颁布前信访事项已办结,申请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除了这七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都是可以申请复查复核的。

主持人:通过刚才您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复查复核的概念已经有了一些认识,接下来我们请您对《办法》作一个全面解读。请问《办法》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宾: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和决定、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规定要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小组,以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规定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复查复核工作专家库,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申请,明确了复查复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定义,对复查复核申请的方式、条件、所需资料等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复查复核管辖层级的适用情形作了逐项明确,方便指导工作。

第三章受理,明确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压实复查复核机关的责任,维护申请人权益。明确规定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并对其他可以受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特别在受理过程中,增加了被申请人答辩环节,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第四章审查和决定,对复查复核事项审查和决定的全过程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审查过程以书面审查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查、勘验,对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可组织专家论证。规定在复查复核期间,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信访程序终结。对复查复核中止、维持、撤销、变更、退回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复查复核意见书的制作、送达等,以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明确了各级复查复核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压实信访人所在地责任单位在信访程序终结后的工作责任,规定将复查复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和施行时间。

主持人:刚才您对《办法》作了一个总体介绍。相信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信访群众的权利怎么保障。请问《办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宾:这个问题不仅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在开始起草办法时,我们围绕的主线,就是要如何保障信访人的权益。这在《办法》的好多地方都有体现。比如:《办法》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复查复核工作专家库。成立专家库,通过第三方的评议,确保复查复核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我们已经在自治区本级作了一些探索,专门印发通知征集了部分专家,并且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下一步要在全区推广实施。再比如:《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有权处理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经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当要求其受理。充分保障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权利。还比如:《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三种问责情形,都是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具体措施。一是不作出或者违反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二是推诿、拖延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的;三是处理、复查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或者未及时重新办理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复查复核意见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最终落脚点是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按照《办法》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对原处理意见审查后,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宾:关于对处理意见审查后的办理,《办法》主要规定了4种办理方式。一是维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二是撤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但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其他程序处理。三是变更,《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处理、复查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错误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予以变更。四是退回重新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处理、复查意见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3)未针对申请人信访诉求作出意见,(4)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答复存在遗漏,(5)处理结论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退回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主持人: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对《办法》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还想请问一下您,目前,我区复查复核工作开展的情况的是什么样的?

  宾: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探索,自治区复查复核工作逐渐形成了8+6”工作模式:8”是指一个复查复核事项需要8个步骤。一是信访人提出申请;二是复查复核机构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三是分管信访工作副主席审查批办;四是交由事项涉及的部门归口办理,根据实际提交专家论证;五是复查复核机构跟踪、协调、督办;六是会商并起草复查复核意见;七是复查复核意见经逐级审核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报分管副主席审核签发;八是向信访人送达复查复核结果。“6”是指严把受理、交办、会商、出具、送达、录入等6个关口,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范化水平。通过这个工作模式,使一大批复查复核事项,全部按程序实现办结,切实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看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在维护信访人权利、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不少成效。在这里我们也真诚地希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今后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那么还有最后有一个问题,作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主管部门,信访部门今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有效推进《办法》的实施呢?

        宾:下一步,我们将以《办法》的发布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办法》落地见效。一方面是大力宣传,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让信访群众了解复查复核办法,真正用《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做好培训,通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让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会用复查复核办法,真正用《办法》指导工作。同时,我们将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谢谢各位朋友的参与,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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