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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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