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1 |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5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7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8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
9 |
高危行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10 |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
(二)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
(三)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1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2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3 |
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场所 |
4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
(四)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2 |
自治区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确认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等。
(五)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自治区安监局作出的以下其他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理 |
2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3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4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5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六)自治区安监局内部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自治区安监局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
(1)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由自治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2)不属于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但属于安监部门管辖职责范围的,由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二项主要依据)。
(二)揭发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举报(反映)隐患的内容 |
1 |
举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 |
2 |
举报(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卫生方面的隐患 |
(1)属于自治区安监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自治区安监局实施。
(2)不属于自治区安监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但属于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管辖的,由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实施。
(3)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法定途径:行政强制。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三项主要依据)。
(三)揭发控告自治区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举报(反映)违法行为的内容 |
1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行为 |
2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
3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
4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为 |
5 |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行为 |
6 |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中收取费用的行为 |
7 |
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行为 |
8 |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 |
9 |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为 |
10 |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行为 |
11 |
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
12 |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
13 |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为 |
14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行为 |
15 |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为。 |
16 |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行为 |
17 |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
18 |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行为 |
19 |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
20 |
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
21 |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22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23 |
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信息公开。自治区安监局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认为自治区安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自治区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举报。
(三)认为自治区安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