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逐级走访工作知识问答

来源:国家信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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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依法逐级走访?

答: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跨越本级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2.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和《实施细则》?

答:出台《办法》和《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化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等。

《实施细则》共5项内容,详细规定了信访事项登记、确定是否受理、教育疏导以及信访事项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为全区开展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和工作依据。

4.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双向规范”。一方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通过提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要求,压实属地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规范受理办理程序,推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严格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对不依法逐级走访的,明确不予或不再受理;对不到接待场所,而是到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六项禁止性行为的,以及对少数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问:依法逐级走访的“分级受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6.问:哪些信访事项自治区信访部门不受理?

答:1.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盟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②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复查、复核)且未超出规定期限的,来访人到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走访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正在受理或办理(复查、复核)的机关查询有关情况。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 ”办理方式。

④对旗县(市、区)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但未经盟市人民政府(行署)复核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回当地耐心等待复核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必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①对己经自治区或盟市人民政府(行署)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③对20055I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3.涉法涉诉的。

对己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7.问:自治区信访部门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有哪些?

答:1.对自治区机关或盟市人民政府(行署)、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将该信访事项转送或交办。

2.己经自治区或盟市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该信访事项。

.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盟市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该信访事项。

4.“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处理。跨地区的来访事项由自治区信访局与相关省(区、市)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国家信访局确定责任主体;跨盟市的来访事项由自治区信访局认定责任主体;跨旗县(市、区)的来访事项由盟市信访局认定责任主体。

 

8.问:上级部门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实行依法逐级走访,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第一,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找哪个途径。第二,依法逐级走访有关规定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出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就地解决问题,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成本。

9.问:什么是“一单式”工作法?

答:所谓“一单式”工作法,是指依据《信访条例》,通过逐级填写统一印制的《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由走访人保管,客观反映群众诉求及受理、办理、终结全过程的工作方法。“一单”就是指《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一单式”工作法,流程主要有写单、研单、处单、存单4个环节。

10.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后,国家信访局《办法》和我区的《实施细则》是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

答:用规范的工作程序来约束。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用有力的督查问责来推动。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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